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减少建设占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思想有五大原则如下:
1.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是指国家在管理建设用地上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政策,由统一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采取统一的措施,制定统一的规划、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并成立了统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实行了城乡地政、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目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又强调了国家(即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中央1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土地问题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
2.强调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作用的原则
为了控制建设用地的无限制扩展,国家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代替了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作用。过去,我国对建设用地采用的是限额审批,即耕地0.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0.67公顷以下由县审批;耕地66.7公顷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顷以上由国务院审批。而对土地位置、规划用途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地方政府化整为零批地、城市盲目扩张,土地利用率低,甚至大量建设用地闲置、浪费。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强调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作用。
3.节约、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护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要求我们搞一切建设都要精打细算,尽量少用土地,节约和合理用地,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我们管理建设用地必须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少批耕地,而改批荒地、劣地。城市建设和村庄、集镇建设应当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的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现有闲置土地的利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也要优化设计,尽量少用地,特别是少用耕地。其他项目用地也要严格控制,以挖潜改造为主。
4.实行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原则
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土地供应原则上都应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将成为今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制度。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不但可以增加国家收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的经济手段。
5.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选择、安排建设用地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而且还要考虑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必须从“三大效益”统一高度着眼,选择好的方案,力求获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如安排有污染的企业用地,要从长远的、整体的利益考虑,严格把好审批中环境影响评价关,坚持污染治理与生产建设同时进行,尽量把这些企业安排在影响最小的地段,为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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