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 合作建房纠纷案件 > 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纠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区别和联系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7-21 16:46: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主要作用: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两者的作用、颁发部门、颁发对象、领取时间都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管项目的选址、性质、用途等,是由规划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一般在征收土地前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管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注明,是由国土部门颁发给产权单位或个人的,通常是在项目建成以后领取。

提醒:在土地使用方面,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外,还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它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一般是在项目建设前领取。

哪些住宅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

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居民自建住房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住房,都需办理住房用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上就是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的区别和联系。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合作建房纠纷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