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首先交企业所得税。公司和个人对所得进行分配,然后交企业所得税;接着交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和个人分配后的个人所得利润,再交个人所得税。 ...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四部委: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合作建房(非项目公司)的税务处理...
项目引进连州民族工业园,引荐县可得50%税收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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