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作为实际施工方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再对执行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源从本质上属于债权,只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具有优先性而已,因此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也不应作为当事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鉴于我国建筑行业中分包、转包现象极为普遍,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层面对分包人能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出明确规定,十分必要。特别是对合同(包括总包合同以及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作出统一的规定,以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各地有不同解读的局面。另外,对于前文提及的承包人怠于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情形及各方举证责任,更是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特别赋予和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为平衡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两种方式,分别为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这两种救济方式也为当事人自由选择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提供了意思自治的空间。但在公力救济途径中,由于法律未规定是否必须要先提起优先权确认之诉,亦或是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去实现优先受偿权,考察各地法院判决,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观点。笔者认为,为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由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先对优先权的存在、受偿范围等内容做出生效判决,再由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执行;同时,优先受偿权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明示才能行...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此之后,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等司法解释;在最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最高院又用了7个条文专门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行使条件、受偿范围、行使期限等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不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规定,以此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认定承包人超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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