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我们工厂是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还只是试产阶段,税务目前是在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产品出来后有部分拟在异地销售,产品作为存外仓的形式移库外地。基本情况就是这样,请老师在核算上和税务上指导一下。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的规定,
一、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如接受货物机构(办事处、联络处或仓库,下同)发生: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货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贵公司在产品作为存外仓的形式移库外地在外地销售,
1)如果销售款由购货方直接汇入贵公司且由贵公司开具发票则贵公司可以在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该部分增值税。
2)如果销售时,由设点仓库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取货款,而设点仓库跟公司总部有备用金等资金往来的话,则应该仓库设点地缴纳增值税,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如果是总部统一购货配发,总部配发給异地仓库的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操作贵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如果在外地的业务很少,那可以选择上面1)的方式,如果外地的业务成规模,有必要设置分支机构的话可以选择2)的方式。
两种方式会计核算上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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