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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会涉及到的问题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7-25 16:14:31  

1、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哪些?

答: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哪些土地属集体所有?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答: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按权属,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有哪些方式?

答: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处理?

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6、哪些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房屋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拔的国有土地;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7、哪些情形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8、建设用地审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占用耕地的,应落实先补后占义务;

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标准;

涉及矿产开发、地质环境、林地等问题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9、什么是土地征收?

答: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及妥善安置的行为。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进行合理安置。具体征收土地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0、征收和征用有何区别?

答: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单位、个人财产的行为。征用着重强调的是“一定期间内”,而征收则不强调这一点。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按照法定的权限,经过法定的程序并要给予补偿。

但征收和征用又有着明显不同: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如在抗震救灾中,政府需要征用老百姓的车运送救灾物资,这就是征用;征收的结果是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如政府要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农田,而被征收的农田在高速路修好后不可能再返还给农民,政府会通过一定的补偿方式予以解决,此时农田的所有权已归国家所有,这就是征收。

征收和征用两者的补偿方式不同。因征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私人财产如果没有毁损灭失,国家应当向被征用人返还原物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物毁损灭失了,国家应当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不存在财产的返还,由此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大,因此对其给予的补偿也高一些。

征收和征用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征收则不一定,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征收的程序比征用更严格。行为对象不同: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11、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有哪些?

答: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征地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12、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

答: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13、征地补偿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我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铜政(2013)14号);征收土地程序、原则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标准是《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今第40号)

14、什么是临时用地?如何使用?

答: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合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但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15、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用地者如何处理?

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6、对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者如何处理?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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