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土地利用的主要类型,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和交通用地等。建设用地是社会人口和财富的集聚地,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空间和生产基地。合理布局和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对于支撑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和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我国建设用地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城镇用地
1、城镇用地扩展迅速,土地浪费严重。1978~1996年全国城市用地面积由7140平方千米扩大到13887平方千米,18年间增加了94.5%,平均每年扩大374.8平方千米,年均递增率高达3.76%。2008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7.4万公顷,新增村庄建设用地3.0万公顷。1986~1996年全国城市非农业人口增加59.7%,但城市用地却增长了106.8%,城镇用地人均已达133平方米。城市闲置土地占5%,其中还有40%属于低效利用。
2、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在我国城市用地中,存在着工业用地比重偏大,生活居住用地和其他用地比重偏低的问题。近年来,大学城和开发园区大量占用耕地不仅对粮食生产的安全性造成威胁,同时也引起一些社会问题。
3、城市规划和城镇土地管理也有待加强。尽管城镇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各类土地的使用均有安排和控制,但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偏差。随意变动土地利用用途或违法占地现象屡有发生。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1、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地规模大、空置和闲置多。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用地超标。按国家总体规划,200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366万公顷,但实际上到1990年年底就达到了1613万公顷。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面积高达191平方米,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150平方米)27&以上。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内蒙古自治区人均甚至超过400平方米。由于新建居民点逐步外迁至村外缘的道路两侧,村中出现大片空闲地,成为“空心村”。据调查,河北全省村庄空闲土地达3.3万公顷,土地资源闲置浪费严重。
2、农村居民点缺乏有效利用与流转。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普遍存在一种观念上的偏差,认为宅基地是继承遗产,是一种私有财产,自己不使用,也不准别人使用,即使闲置和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宅基地主人拥有使用权利,却没有合理利用的义务。同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流转,又缺乏制度规定和政策指导,也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来限制农村宅基地的闲置。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不健全,不仅导致大量旧宅基地的闲置和抛荒,同时为农村宅基地流转和城乡土地置换增加了难度。
3、农村居民点扩张无序,土地利用率低。长期以来,农民建房占地超标,且占用质量好的土地。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建房需求量增大,且已不满足于原有居住条件,纷纷选新址建设更加现代化的住宅。整体来看,我国农村居民住宅绝大多数以低层建筑为主,尤其以独居小院最为普遍,占地面积大,建筑容积率低,所占土地多是地势平坦向阳、水源条件好、交通方便、土层深厚、土质肥沃的优质土地。
4、规划滞后,布局不合理。长期以来,农村居民点建设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农户建房选址比较随意,用地规模不受约束。近些年,虽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农户建房管理,但由于村镇建设规划不到位,规划滞后所造成的后果日益凸显,表现为:布局分散,结构零散,功能混杂,不但不利于农户日常生活,且制约了土地的集约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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