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盖有房屋一处,被认定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后被告组织多家单位,对原告王某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拆除。2020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只是在作出了一个清除侵占河道违章建筑的通告后,在作出通告2日后,就径直将原告房屋予以拆除。被告x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原告房屋,该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在x镇x国道西侧紧邻x运河盖有房屋一处。2018年10月19日,x市x镇x行政村村民委员会、x市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涉案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出具《x市x运河(x国道以西)涉河建筑物调查表》。
2019年3月18日,x市人民政府作出《x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x运河河道两侧内侵占河道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通告》,要求对沿x国道x运河河道内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包括房屋、厂房、临时建筑、构筑物以及其他影响河道安全的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必须于2019年3月25日前自行清除。
对河道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市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单位将依法严厉查处。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除,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019年3月20日,被告x市人民政府组织x镇人民政府、x市水利局等多家单位对原告王某某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拆除。
被告观点
2018年下半年,x运河沿岸辖区所在乡镇政府对x国道西侧x运河占用河滩地的占地和建筑物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后经x市水利局、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x市x国道西侧x运河临岸建筑和占地,没有取得x市水利局批准建设,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规划许可证,均属于违法建筑和违法占地。
x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通告,后经由x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x运河河道内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进行了清除,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答辩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合法正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房屋占用的土地,没有取得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建设房屋是用来经营的商业用房。原告在河道内建房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水法》、《防洪法》的规定。原告建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属于严重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
目前已确认部分原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无权办理,办理人因此事涉嫌犯罪,办理机构没有权限。涉案房屋无土地使用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建设明显属于违法建筑,被告组织拆除行为合法。
律师意见
原告王某某与被诉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系的涉案房屋的户主,原告作为被拆除房屋的权利人,其被拆除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内容因拆除行为的发生而受到影响,原告被拆除房屋是否为非法利益,不影响王某某作为本案原告对其相关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是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部门和水利部门均有权对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但本案中,无论是x市城乡规划部门还是x市水利部门均没有针对原告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要在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相对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拆除程序。拆除时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在拆除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证等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是在x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一个清除侵占河道违章建筑的通告后,在作出通告2日后就径直将原告房屋予以拆除,且拆除时也没有对原告房屋内物品制作进行清点、登记、保全。
法院判决
2020年4月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对原告王某某房屋组织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小结
被告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修建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强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进行拆除。原告在没有河道主管机关或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且原告没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建房屋均是违法建筑。原告的非法利益不应该得到保护。对此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居住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2.征收拆迁:未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安置协议不产生征收法律效果。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不得用排危的手段拆除被征收房屋,达到推进征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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