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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与遗产税

信息来源: 星道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9-10 13:41:06  

最近,共同富裕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广泛讨论。

会议指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其实,共同富裕这个词早几年的时候就出来了,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行业高度内卷,很多年轻人已经选择躺平,彻底看不到未来的希望。可见,贫富悬殊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基于此,有专家提出,加速推进房产税和遗产税等财产税立法和试点。

房产税和遗产税显然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郭玉清表示,房产税能调节高收入者通过多购房产累积和隐匿财产的避税策略倾向,遗产税能避免高收入者将财产遗赠给后代,从而导致贫富差距代际传递和社会阶层固化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验,遗产税对促进富人多做慈善,发挥道德力量实施三次分配,也有一定的税收激励效应。

本文基于上述背景,来专门讲一讲遗产税。

什么是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日本遗产税

在日本,遗产税征税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专利权、债权、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高尔夫会员权、汽车、书画、古董等,以及人寿保险、职工死亡时一次性获得的退休金(相当于慰问金)、继承开始3年前从继承人处获得的赠予等

遗产税的计算方式

日本的遗产税法于2015年1月1日进行了修改,遗产税计算的基础抵扣额下调了4成,也就是遗产税额增加了。

现在日本遗产税计算的基础抵扣额为: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假设在日本仅投资了房产,只考虑房产作为遗产继承给后代。那么该房产的“路线价格”(可以理解为纳税的基准)如果高于基础抵扣额「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超出的部分就要征收遗产税了。

具体应缴纳多少遗产税,税率见下表。

美国遗产税

美国于 1898 年起正式采用总遗产税模式。总遗产税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为征收对象,特点是 “先税后分”,即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再将税后的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美国联邦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即在被继承人过世后,被继承人的遗产要付税,继承人在得到继承遗产时则不需再缴税。

课税对象,死者的所有真实财产,包括房子、企业年金、共同账户基金、股票、退休帐户、银行帐户、拥有的公司、有价值的收藏以及其他财产。

基本免征额是1100万美元,非美国公民同时也没有获得美国绿卡的人在美国去世,其在美国的财产免征额为6万美元。因此,对于没有美国身份的外国人来说,遗产税的考虑和规划尤其重要。

具体应缴纳多少遗产税,税率见下表。

我国遗产税

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一直备受关注。2015-2016 年,我国坊间一度传出深圳成为国内首个开征遗产税城市。各大网络媒体争相宣传报道,更将征收细节一一披露:“1000 万元以上的遗产,适用税率为 50% ,而且应纳税金不能从遗产里出,且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交齐,否则全部收归国有。”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民众的热议和担忧,最终以深圳市国税局的出面辟谣草草收场。

2017年8月21日,财政部官网公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指出: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

虽然网络上流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官方给出了否定。《草案》中关于课税的内容可稍作了解。

根据《草案》,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人寿保险免征遗产税?

网络上很多人讲买保险,可以规避遗产税。查阅相关文献,发现这一论述缺乏事实根据。

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金是为了被保险人的遗产利益而支付或者死亡时保单所有人是被保险人自己(比如被保险人享有变更指定受益人、退保、保单贷款、取消保单转让等能够 行使任何重要保单权利的能力),那么该笔死亡保险金应当计入应税遗产额。

也即,美国规定只要保单所有权不完全属于其他人,死亡保险金都会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日本税法规定,人寿保险金的受领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时。由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的保费而获得的人寿保险金都应照章纳税。

美、英、德、日的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的规定达成了一定共识:

第一,基于定期死亡保险等短期寿险产品做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死亡给付,一般不存在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问题;

第二,基于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等长期寿险产品做出的具有投资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金,一般都会涉及遗产税、赠与税;

第三,对于难以区分本金部分和利息部分的红利和现金价值,一般予以免税;

第四,为了方便征税,对于年金等周期性给付产品,在累积阶段不征税,给付阶段才征税。

如果中国征收遗产税,那对于人寿保险金作为遗产的相关规定也大概率会参照其它国家的做法。

其中涉及和相关法律的冲突也会随之作出修改。比如,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政府在遗产税法对人寿保险金课以重税,那也会打击大众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未来开征遗产税,如能允许保费作税前扣除,鼓励人寿保险的潜在消费者进行积极的保险投资理财,引导形成一种“税收优惠带动保险消费,保险消费增加税收收入”的良性关系。

共同富裕会不会成为开征遗产税的引子,还需要继续关注。对于收入高的人士来说,多多了解这方面的资讯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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