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依法征收并作出征收决定之后,是否就说明了征地农民已经完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被征地农民完全丧失对所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呢?请参看仝山林诉河南省滑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一、案情简介
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滑县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2〕248号)转用并征收张庄村耕地7.8781公顷,仝山林土地就在其中。仝山林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留地安置协议不具备改变土地性质的法律效力,且载明的征地面积与《留地安置协议书》中载明的面积不符为由,主张其土地并未被征收。原审法院认为滑县人民政府称已经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张庄村民委员会,张庄村民委员会提供了仝山林领取补偿款的清单,且仝山林也一直未向行政机关主张给付征地补偿款或提起相关请求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因此可认定仝山林已经得到了征地补偿款,其与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不再具有利害关系。
二、最高法观点
1、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被征收人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政府作出了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只能说明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但被征地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仍具有继续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能仅将征地决定作为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条件。《留地安置协议书》系征地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与原集体土地所有人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协议,亦不足以否定原集体土地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原审判决仅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滑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留地安置协议书》为由,认定仝山林丧失了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适用法律不当。
2、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原审判决对被诉的《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进行了实体审理,但仅以”仝山林认为该批复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仝山林的诉讼请求,而上述理由实际是有关仝山林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内容,原审判决存在裁判理由及裁判结论不统一问题。考虑到改判没有实际意义并增加诉累,故对该问题予以指出,不提起再审。
以上是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不能作为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条件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北京美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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