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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信息来源:赖绍松资深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7-14 14:56:26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听证有其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得认真组织。

一、履行税务处罚听证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正确与公正。一个税务案件经稽查人员搜集大量证据、写出稽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建议后,交由较为超脱的审理部门(含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定性,这种控制方式和程序能有效地防止失误和疏忽和执法随意性等问题发生。但是,由于审理部门的审理工作是依据稽查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不与纳税人直接接触,案件审核特征明显,不能完全防止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出现偏差。听证程序的实施能够使案件审理人员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减少、避免因事实不清而出现定性不准的问题发生。

 (二)有利于保障税务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听证的组织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能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提供给纳税人一个主动举证、阐述自身意见的平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组织听证会,能够较好地体现税务行政执法的公正与透明,减少税务行政争议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监督。

 (三)有利于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教育职能,营造良好纳税环境。教育职能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职能之一,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偷逃税行为予以惩处,或补税、罚款,或加收滞纳金,或没收非法所得,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税务处罚告知与组织听证的过程实际上是税法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纳税人的质疑、申辩,税务机关的释疑、答惑,让纳税人知道错在何处、为什么会受到处罚,今后应如何加以改正。让纳税人最直接地感受到不依法纳税会受到制裁,印象较其他宣传方式更为深刻,取得的教育效果也更为显著,从而达到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秩序的目的。

二、听证程序的实施

对听证的提出、听证的举行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1 有明确:

(一)听证的提出。听证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争议较大、可能导致较重处罚的案件。税务案件是否适用听证程序主要在于当事人有否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无论什么案件,税务机关可以不采用听证程序。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在《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二)听证的举行。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税务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委托代理人有一定的条件,通常认为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一个充分享有政治权力的人。有的地方对委托代理人进行明确,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法〔1996〕004号) 明确: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处于缓刑假释期间者、其他不适合作为委托代理人者均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听证外,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听证开始后,先由听证主持人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宣布案由。听证过程中,先由案件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陈述,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税务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保障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听证的结果应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程序完毕,只是完成了调查取证,是否处罚仍按一般程序进行。税务处罚决定权在税务机关,而不在听证主持人或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经听证程序核实的税务处罚建议不适当或者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变更或者不予处罚。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变相承担。

文章来源:黄德荣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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