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与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老百姓不可避免地可能会运用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维权手段,那么,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程序中有哪些常见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一、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复议机关依法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受理,当事人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监督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作出不改变原复议决定内容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5条第二款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但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原复议决定内容的处理决定的除外。
三、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之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
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非法定复议前置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既起诉复议决定又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先立案的案件,后立案的案件可裁定终结诉讼。当事人同时起诉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起诉原行政行为;坚持起诉复议决定的,裁定不予立案; 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来源:北京美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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