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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丢失了怎么办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7-16 11:29:38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登记办法释义:预告登记权利人:签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证明遗失补证应由其权利人(银行或公积金)申请。所以,该客户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应由其抵押权人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来申请遗失、补办。

1、房权证丢失,马上带着身份证明到房管部门档案室查取档案;

2、带着身份证明和复印的档案材料到当地报社发丢失声明,并保留登载声明的材料。

3、三个月后带着登载丢失声明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到房管部门填写房权证申请审批表,申请补发。

4、房管部门受理后依法公示,若无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的话则进入审批程序。

5、7个工作日后,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缴纳工本费后,就可以领取补发的房权证了。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作用是什么?

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的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的机构申请预告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的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的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的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进行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的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的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的实现物权,按约定的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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