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四大项)
一、属于增值税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对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
3.二手车经销业务。
4.罚没物品,由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5.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
3.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5.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6.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7.存款利息。
8.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9.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1.支付机构:
(1)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特约商户:
(1)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
税务处理
1.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销售方: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意:销售方≠售卡方时,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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