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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办案心得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7-21 11:10:59  

一、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办案心得

发包方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收取一定保证金是当前建筑行业的惯例,无可厚非,但本案被告作为发包方,收取工程保证金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包工程,而是为了骗取原告资金用于缓解自己的资金困难,主要骗取资金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前提条件下,才具备工程开工的条件,显然发包方(本案被告)在签订施工协议时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何时开工连发包方自己也不知道,但仍收取工程保证金,具有欺骗承包方本案原告的故意。

作为承包方,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想承包到工程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现在出现一种新的方式,就是发包方先垫资跑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一般投资都在数亿元,发包方根本没有这种资金能力),待拿到项目备案证以后,往往需要项目进行再次招商融资进行阶段性的投资建设,在如今这种市场环境下,融资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发包方往往为了项目的进展,急需不择手段引入外部资金,但在当前银行贷款审核比较严格的情况下,许多发包方往往借用工程的名义诱惑承包方,先骗取工程保证金用于推进项目的进展,至于工程能否如期开工?说实话,发包方自己都不取保证。

通过本案的办理,我只想给急于承包工程的老板一个警示,你要擦亮眼睛,最好在交纳工程保证金之间,聘请律师给你做一个尽职调查,了解发包方的主体资格问题、是否已经通过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具备开工的条件等,否则一旦交纳工程保证金后,发包方连自己都不知道何时开工、开工日期遥遥无期的情况下、甚至根本无法取得相应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风险是非常大的。本案原告幸运的是被告尚有财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否则交纳的保证金有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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