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 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规定,只有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 额才允许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且允许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该企业销售剩余开发产品,无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一般计税方法均不得扣除 受让的在建工程剩余买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第一条第 (十三)项第1目适用于原营业税政策按差额征税的所有情形。该企业的情形完全符 合退还营业税规定,试点前尚未扣除的买人价余额2500万元,由企业撰写书面申请, 提供尚未扣除金额的相关证据及上述税法依据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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