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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案获深圳仲裁委员会补裁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7-24 10:42:12  

近日,龙岗区院办理的一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案获深圳仲裁委员会补裁,为申诉人成功挽回经济损失48万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系龙岗区院参与市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所受理的一宗民事申诉案件。2005年2月,申诉人深圳市圣力实业发展*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与被申诉人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一是由华*公司负责“深圳布吉圣力花园”的工程设计,圣*公司向华*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总计320万元,对于已经报建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设计费为总价的10%即32万元,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费为总价的25%即80万元;二是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圣*公司向华*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48万元。之后,华*公司向圣*公司提交了该项目方案阶段的设计文件。2007年4月12日,该项目经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审批通过,华*公司于同年4月底完成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并交付。圣*公司拒绝接收华*公司交付的初步设计文件,亦未支付华*公司完成方案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的有关款项。华*公司与圣*公司协商未果而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5日作出裁决:一是圣*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12万元和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给华*公司;二是解除圣*公司与华*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圣*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圣*公司仍不服,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诉。市院将此案交由龙岗区院办理。

  龙岗区院经审查后发现,仲裁裁决在没有对人民币48万元的定金予以认定的情况下,裁决圣*公司向华*公司支付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有不当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该案不宜作出提请抗诉决定。针对上述情况,龙岗区院就该案向市院领导进行了汇报。考虑到仲裁处理结果确实对申诉人不公,使申诉人利益受损,因此,在作出不提抗决定的同时,该院一方面约见双方当事人,看是否有调解可能;另一方面又积极与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联系,并发出口头建议,希望能对此案进行妥善处理。2009年9月,深圳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作出补充裁决,对涉案定金的性质予以确认,裁决华*公司应将已收取的48万元定金退还给圣*公司。至此,该案最终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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