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合资合作建房税费分配引纠纷
2010年10月18日,原告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之夫黄*平从刘某处购得位于金南居委会四组的一块土地用于建房。房屋建成后,2014年12月27日,原、被告对建房进行结算,并对房屋进行分配。原告匡某某分得该栋房屋一、二层门面及第四层住房,被告谢某某分得该栋房屋的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层房屋及作为隔热层的第十二层。办理产权证时,双方共同配合,共同出资交纳建安税,双方各交自售房部分的销售税。原告按规定缴纳了全栋房屋的土地报批、规划、房产、质监、行政罚款等“两违”办证费用共计239425.58元,后由于双方对该费用分摊比例存在争议,原告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谢某某承担一半的两违办证费。而被告谢某某主张税费应按所分配房屋面积比例分配,自己不应该承担一半的税费。
法院判决:建房合同未约定税费分配 被告需给付一半税费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合伙建房,双方在合伙前对合伙费用没有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对合伙建房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分房协议,依据分房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缴纳建安税,销售税由双方各交自售房部分,由于本案的税费并未涉及自售房部分的销售税,故涉案房屋的税费应由反诉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对被告谢某某主张的登记费、服务费、测绘费及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被告谢某某分得房屋面积进行计算,由于原、被告在合伙建房时对房屋的税费没有约定,且在分房协议中明确建安税由双方共同承担,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即由原告匡某某缴纳的合伙建房税费239425.58元,由原告匡某某承担120188.79元,反诉被告谢某某承担119236.79元。
律师说法:共建房税费谁承担,比例如何分配
由于对法律相关知识不熟悉,现实生活中合作合资建房纠纷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案例中这样的合作合资建房,原被告双方应当在共建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建房税费的分配,否则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不论所得房产面积,都应平均分配税费缴纳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共建房税费原则上一人一半,或者根据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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