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市的房地产企业代理销售位于B市的房地产,该企业应当向机构所在地还是经营地缴纳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代理企业在外地代理销售房产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包销商再销售房地产的,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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