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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违法的行政诉讼策略

信息来源:路哲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6-30 11:01:18  

[案情简介]

李某继承的母亲的住宅房屋位于M县文化路南侧,2001年4月M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民城国用(2001)字第00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M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作出了关于开发“M县景世纪商贸城”的规划、审批决定,并向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县分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书。李某认为M县住建局在规划审批景世纪商贸城时未告知自己利害关系,未组织听证,且M县住建局审批的高层建筑和李某住宅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楼高70米、21层,与李某住宅相邻距离仅7米),严重影响了李某住宅的采光、通风、消防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关系]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李某与母亲之间的继承关系。该案中土地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李某的母亲魏芸香,李某为地上房屋合法继承人,是目前房屋的实际使用人;‚M县住建局对兴隆房地产公司做出的规划、审批决定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兴隆房地产公司是行政行为相对人,M县住建局与该公司之间为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ƒ规划审批决定对李某的房屋的通风、采光等条件产生了重大影响,李某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裁判结果]

M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住建局规划审批的工程项目与李某住宅间距不符合法定标准;‚住建局做出的规划、审批行政行为对李某的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而未事先告知李某相关情况并听取意见,剥夺了李某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存在程序违法行为;ƒ住建局在做出审批决定时未进行日照分析论证,在规划行为作出之后才补充了“日照分析报告”,程序违法。综合上述意见,确认M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建字第民城工规[2013]05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律师观点]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经过深入分析研究,认为住建局的规划、审批行为程序违法,剥夺了行政相关人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公正公信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在处理行政规划类诉讼案件时,应当清醒认识和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机关作出规划、审批决定时,要论证规划方案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土地利用、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等多重问题,对社会资源的耗费巨大,具有严格的审批流程。行政主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申报项目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这既是用地单位建设施工的合法性依据,也是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规划部门在宏观把握城乡整体规划的同时,对涉及采光、通风、排水等领域易于对公民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当格外重视,以免因规划行为不当产生纠纷,从而影响整个建筑规划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类子,根据M县住建局提供的证据可见,M县住建局在做出规划审批决定时,对重大利害关系人李某的房屋采光问题未作考虑,整个建筑规划许可没有进行日照分析论证,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作出时间为2015年10月,而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出时间为2013年6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的作出时间为2013年12月,规划程序明显违法。另外,对于土木建筑学会等科研单位提出的修改建筑之间间距的意见在最终的审批决定中也没有得到纠正。可见,M县住建局作出的规划审批决定存在明显的漏洞,严重违背的基本的审批流程,最终导致建筑规划审批许可决定被确认违法。

二、行政规划审批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利

社会生活中,建筑规划许可一般对特定的建筑单位或用地单位做出,但同时也会对与审批项目相关的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以免造成不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厉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M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通过的“景世纪商贸城”项目建筑高度达70米,与李某住宅仅相隔7米,对李某的采光、消防、通行等造成了严重影响。但是M县住建局并未事先向李某告知相关情况,或听取李某的意见,而是直接做出了规划、审批决定,剥夺了李某的法定权利救济途径,该规划审批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

三、应当重点审查规划审批项目与相邻建筑的法定间距

建设规划项目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是判断规划项目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而相邻间距的衡量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很多日照侵权案件都不得不依据专业鉴定机构的日照鉴定结论在进行判断。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建筑间距的判断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地方标准,如甘肃省《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因各地建筑物之间因布置方式、高度的不同,其间距最小值都会出现差异,上述“技术规程”对于不同情况下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均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为律师判断行政机关的规划审批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提供非常有价值的依据,从而在代理该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找到突破口。就本案而言,从被告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及景世纪商贸城与原告房屋的布局来看,原告住宅为“四合院”式,部分房屋与“景世纪商贸城”呈平行布置,部分房屋与“景世纪商贸城”呈垂直布置,但从整体上来看“景世纪商贸城”与原告住宅呈垂直布置。根据《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3.9,“高层与低层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最小距离均为9米”,而景世纪商贸城距离原告住宅最小间距仅7米,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见,审查规划审批项目与相邻建筑的法定间距对于建筑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不容轻视。

四、重视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灵活运用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其要义在于约束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树立行政法治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与公信力,与社会、公民建立持续的信赖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决策机制,发扬民主精神,平衡各方利益,增进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接受程度。本案中,被告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关涉多方主体的重大利益,但却未事先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听取利害主体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存在多处瑕疵,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严重相悖。因而,律师在该类案件的代理工作中,可指出行政机关的违反依法行政精神的薄弱环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深入论证,从而为代理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综上所述,本案的意义在于通过行政诉讼纠正了M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此类案件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从而督促行政机关在建筑规划审批过程中充分关切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流程,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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