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漯河市召陵区政府为促进东城经济区建设实施招商引资,东城置业作为招商引资企业与召陵区政府达成涉案土地和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协议,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了《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投资项目合同书》,约定由东城置业投资18000万元兴建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东城商务中心项目。后东城置业开工进行建设并取得土地证书,因建设项目规划未能获批,东城置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召陵区政府兑现招商引资的行政承诺、漯河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城置业具备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的初步条件,依法享有申请获取该行政许可的权利。东城置业的行政信赖利益应当保护。东城置业建设项目系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为迅速推进该项目建设,当地政府承诺“先建设后办手续”。东城置业建设项目符合当地招商引资政策,属于完善园区功能配套的建设项目,并由召陵区政府和东城置业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作出相应的行政承诺,其行政信赖利益应当保护,当地行政主管机关负有依法积极履行行政承诺,保护其行政信赖利益的职责。漯河规划局辩称的因西邻已存在永久建筑并越界、土地实际面积缩小等问题,致使影响东城置业规划退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经审查,该西邻建设项目上的建筑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查找到其办理相应的建设和规划审批的许可文件,漯河规划局不能证明该建筑的合法性,却以事实上的在先形成作为拒绝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涉案建设项目现存在的问题符合当地政策,对于类似问题漯河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处理和解决的方案,东城置业申请办理该行政许可具有合理性。漯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文件内容,东城置业建设项目符合所述遗留问题的条件,属于当地解决遗留问题政策的范围,漯河规划局作为漯河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执行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将东城置业建设项目纳入解决的范围。因此:一、责令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在漯国用〔2014〕第003494号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筑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责令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对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三、典型意义
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如果政府部门不能及时依法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不兑现承诺,土地与规划主管部门相互之间职责不清,会造成招商引资进门后承诺落空,使非公有制企业巨额投资无法产生效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允诺案件。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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