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建设工程款”是指待受偿的工程款,属于债权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很明显其具有优先受偿性,因此,又可称为优先受偿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对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属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正确认识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或权利属性,才能深刻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和《批复》精神的深邃内涵,进而避免出现执行上的偏差。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和《批复》精神,笔者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我国法律创设的由特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情形下,就工程价款在债权清偿顺序中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先行受偿的特定物权。该项权利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尚未盖棺定论。代表性的观点...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一般债权冲突时的处理;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方式主张...
对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出台的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仅各地法院就此问题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
首先应区分产生各种纠纷的类型,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费产生的纠纷;第四种是拖欠供应商、雇用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不同的纠纷对应的诉讼主体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审慎控制《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更不能在此基础上,无限扩大合同相对性原则,片面加重转包方、违法分包方的责任,恶意损害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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